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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发展,持续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开发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包头“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统筹做好城市更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工作,建立统一、完善的土地市场运行规则,不断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平台实施”原则,以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平台统筹实施,由政府组织对一级开发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收储和统一供应。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场地平整和相应基础设施配套,各级政府不得以协议等方式违规授权、委托企业、个人等其他市场主体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等方式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发展”原则,以“有解思维”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规范实施,建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
二、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三)突出规划引领和计划管控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土地征收、补偿等一级开发活动要以各项规划为依据,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多规合一”,促进各项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和科学统筹,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科学实施。
切实转变土地收储工作理念,由规模扩张向盘活存量转变,杜绝大拆大建,积极践行城市更新理念,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协调发展,对全市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年度收储计划及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各项计划一经批准,需严格执行,切实规范开发管理秩序。
(四)依法依规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年度收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预公告、调查、稳评、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依法报批后统一实施补偿安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统筹好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
坚持落实“净地”收储,确保土地收储时权属清晰无争议;对于存在土壤污染、地质灾害等风险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土地储备库。严格实施“净地、熟地”出让,项目用地供应时应当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附加条款,严禁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建设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六)加快建设土地市场招商信息平台
建设“公开透明、信息集聚、统一规范”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强化招商引资手段,通过“土地超市”平台,归集土地一级开发信息、库存储备地、园区待盘活存量用地、土地收储出让计划等多种类、多层次的用地信息,通过集中发布各类土地招商信息,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用地选择,精准配对项目要素,促进土地资源流通顺畅,形成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三、强化政策支持
(七)多措并举筹集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总体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资金。一是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一级开发资金;二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大与自治区土地储备平台的联动合作;三是创新筹资渠道和方式,由发改、国资、财政等部门牵头,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条件的,积极争取发行专项债券;国有公司在国资、发改指导下,可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金融政策筹措资金。
(八)多渠道做好住房安置工作
在现有安置方式基础上,统筹调配既有存量住房进行安置,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利用闲置存量房屋作为安置住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盘活存量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对安置房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减免,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加快产权手续办理,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监管
(九)落实主体责任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协调联动,切实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财政、发改、国资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平台负责一级开发资金的筹集;财政、审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主体职责,负责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并统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具体工作,要充分落实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主动化解征收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然资源、住建、发改、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加强土地开发过程中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立项核准、违法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杜绝违规开发行为的发生,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切实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管理秩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6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人民政府主办 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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