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方案》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三、《方案》明确实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为进一步做实做细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政策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方案》提出了四项明确: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简称“监测对象”);旗县级政府以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建国前老党员)。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建国前老党员由组织部门认定。
三是明确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医疗救助标准全市统一,资助参保水平、门诊特慢病、住院救助起付标准、年度限额、救助比例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特困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建国前老党员救助水平与之前基本一致,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待遇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动态调整。
四是明确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包括:上级下拨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市财政投入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各级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鼓励慈善和社会捐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落实。
四、《意见》明确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举措
一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包括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增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二是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四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五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六是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七是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此外,《方案》还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政策培训宣传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任务项和责任分工。《方案》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试行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