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精准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2〕4号)、《包头市疫情期间促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包府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助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150号)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总体要求,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度过难关,减轻广大市民生活压力。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精准防控,贷款贴息,减免房屋租金,缓缴水、电、燃气费用,返还失业保险费,延期或免缴税款,以及逾期住房公积金和助学贷款不计失信等七方面11条。
对鼓励有统一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二手车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租户减免当月(10月份)租金;对已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月(10月份)租金,并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延缓3个月缴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并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对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按照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稳就业方面作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10月份当月贷款利息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借款的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的,存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可协商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延期的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对因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调整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做好资金接续,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鼓励驻包银行机构对重点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对因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息、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方式,减轻还息压力。
另外,因疫情影响,对个人不能如期偿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校或已毕业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影响个人诚信。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与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冲突的,以执行本政策为主,到期后再另行调整。
政策解读来源: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助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