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8月1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 2763-2022),成为自治区首个固体废物协同治理矿坑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了加强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防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环境风险,构建部门分工明确、技术风险可控的长效机制,配套研究制定了《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15/T 2763-2022)
三、总体思路
根据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实际,以及历史遗留各类废弃矿坑、砂坑治理需求, 结合矿山采坑生态恢复治理经验,充分考虑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环境风险,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废弃矿坑、砂坑综合整治的“包头模式”。
四、遵循原则
1、分类施策。根据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历史堆存量及不同属性,分类提出不同主体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管理流程。
2、风险防控。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中,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消除其对周边大气、土壤、水等环境影响,确保环境风险可接受。
3、合理利用。根据生态恢复技术需求,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包头市第I、II类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提出了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各方责任,共5条。主要规定了管理部门责任、矿山企业生态恢复责任、旗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监理责任及专业机构责任等。其中,管理部门责任主要包括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务局、农牧局、林草局、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为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共5条。主要针对采坑本底调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实施方案编制等环节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以及项目评审流程和要件资料。
第四章为工程设计与施工,共6条。主要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与风险防控、工程监理、工程验收、效果评估等环节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为后期管理,共4条。主要针对生态恢复后矿山的定期环境风险监管、后期土地再利用、监督执法及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等环节提出管理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了《管理规定》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关键词诠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采坑:因采矿挖掘活动形成的地表深坑。
回填: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管理规定的通知